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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经营性公墓管理的通知

浏览: 作者: 来源: 时间:2014-10-12 分类:法律法规
各有关区、县级市民政局,市殡葬服务中心:近年来,我市各经营性公墓(以下简称公墓) 自觉服从殡葬改革的大局,不断加强内部管理,改善经营环境,提高服务质量,为我市顺利完成清坟工作任务,深化殡葬改革做出了积极贡献。但是,我市在公墓销售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,如有的公墓擅自扩大墓地占地面积,不按规定控制使用期限,无证销售墓地,损害了群众的利益,引发了一些不安定因素;有的公墓在墓区生态化建设方面还不符合有关政策要求。为切实贯彻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殡葬管理规定,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墓墓穴的管理,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:......

(穗民〔2007〕238号)


各有关区、县级市民政局,市殡葬服务中心:

      近年来,我市各经营性公墓(以下简称公墓) 自觉服从殡葬改革的大局,不断加强内部管理,改善经营环境,提高服务质量,为我市顺利完成清坟工作任务,深化殡葬改革做出了积极贡献。但是,我市在公墓销售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,如有的公墓擅自扩大墓地占地面积,不按规定控制使用期限,无证销售墓地,损害了群众的利益,引发了一些不安定因素;有的公墓在墓区生态化建设方面还不符合有关政策要求。为切实贯彻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殡葬管理规定,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墓墓穴的管理,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:


    一、严格控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。各公墓埋葬骨灰的单人、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,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,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;墓穴(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)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。

      对擅自扩大墓地面积和提高墓穴使用年限的公墓,省民政厅在《关于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的通知》(粤民事〔1996〕34号)第四条中明确规定,将在当年的年检评定为不合格公墓。


    二、严格执行凭证销售制度。严禁传销、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,公墓要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、迁坟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,各公墓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进行合理销售,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要通过合约形式约定具体价格及服务承诺,避免出现价格纠纷。

     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墓,省民政厅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的意见》(粤民福〔2002〕92号)明确规定:首次参加年检不合格又不改正的公墓,不发给经营许可证;其它当年年检不合格的,由省民政厅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 改,期满后组织复检。复检仍不合格的,由省民政厅收回公墓经营许可证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。


    三、科学管理,合理规划墓园用地。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,要合理规划,利用好每一寸土地。过去已规划完成的墓区要按照原规划面积销售,新建的坟墓硬化面积不得超过墓穴总面积的50%。从2008年起,所有新开发的墓区,要控制使用面积,合理配套绿化建设,埋葬骨灰的墓地每穴硬化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。


    四、打造园林艺术公墓。各公墓要根据公墓自身的特点,加快老墓区的生态化改造,加强墓园的文化配套设施建设,力争使公墓的景观绿化面积达到40%以上, 逐步实现向绿色生态型、园林艺术型、个性人文型公墓发展模式转变,努力打造具有岭南特色的园林艺术墓园。


    五、加强单位内部管理。各公墓要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,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,加大公墓管理的力度,以管理求质量,以质量求信誉。

   (一)加强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。各公墓要组织广大员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,明确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凭火化证明、死亡证明提供或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要求,增强理解、 执行法律法规的能力;要采取多种形式,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和道德教育,牢固树立“客户至上、服务第一”的宗旨意识,提高服务质量。

   (二)加强从业人员的纪律和作风建设。各公墓要加强人员管理,落实岗位职责,遵章守纪;在处理群众最关心的敏感问题上,从业人员要掌握政策,依法依规进行耐心解答。

   (三)妥善解决好群众投诉。各公墓的负责人要切实站在解决群众问题的第一线,完善售后服务系统,加强行业自律,履行好服务承诺,妥善解决好群众投诉的问题,消除矛盾,赢得群众理解,为公墓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。

    各有关区、县级市民政局和市殡葬服务中心根据上述要求,结合本地、本单位实际,切实加强公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,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,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,为深化殡葬改革、构建和谐社会服务。


二○○七年十一月七日